(2015)湛徐法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奋与曾才通、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奋,曾才通,陈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周奋,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蔡仁,男,住雷州市。被执行人曾才通,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陈彩霞,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与被执行人曾才通是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曾才通、陈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才通、陈彩霞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付清欠申请执行人周奋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21600元(2015年3月3日后的利息另计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88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曾才通、陈彩霞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才通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5181092000XXXXXX账号每月有工资存款约3000元。被执行人曾才通自愿将每月所发的工资用来偿还借款本息给申请执行人周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5181092000XXXXXX账号每月工资存款至2016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振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