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庆美,利辛县王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韩学连,利辛县王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0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月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