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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