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