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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