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平恒,董事长。被执行人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晋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保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转让给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但转让价款未支付给被执行人,我院向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项,由于双方转让手续未办理完善,至今未能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晋星审 判 员 申志勇助理审判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