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诉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22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云才,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甫成,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云才,被告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三次对其实施暴力,每次都造成重大的伤害,尤其是2014年12月29日被告在临沂商城沙县小吃因购买厨具及日用品发生争执,被告当时就用盘子砸我的头部,踢打我的腿,致我���部多处流血,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当时我要到诊所包扎,被告阻止不让去,最后去临沂商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扎伤口,现原告已被打在娘家多日,被告家人没有任何人看我,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00元。楚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更不愿意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被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化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疙瘩”,维护原、被告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原告的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原告刘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与被告关系;3、超生诊断。证明原告未有怀孕;4、医院诊断及病历。证明原告伤情及医疗情况;5、原告被打后照片。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6、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被打后被告陪同包扎。被告楚某对原告提供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5、6认为不是事实,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楚某为辩称理由提交书面证据为:1、原告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原告对被告楚某提供证据无异议。经过原、被告的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证据4、5、6未有有关单位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23日举行婚姻登记,2010年12月26日(阴历)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8月28日生一女孩楚昕玥,现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6月份,被告怀疑原告可能有外遇,发生争执。庭审时原告称被告有银行存款1万元,被告称原告银行存款3万元,均未举证予以证实。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综合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财产如何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并生育有女儿。夫妻二人在长期的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被告非常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彼此之间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端正各自心态,忠实履行家庭义务,互谅互让,积极地检讨各自��缺点错误,从家庭、子女利益考虑,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律工作者1195507212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律工作者1195507212律工作者119550721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