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延军诉杨正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延军,杨正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丁延军,男,汉族,1972年1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杨正明,男,1954年2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XX,男,1981年9月生,现住新疆。关于丁延军诉杨正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焉耆回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新焉证字第76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延军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388.8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明、XX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丁延军2015年7月3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新焉证字第76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程序。二、该案标的为110388.8元,已执结2000元,当被执行人杨正明、XX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丁延军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东平代理审判员 张克远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