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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鼎盛元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鼎盛元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227-2号原告天津市鼎盛元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B区314)。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被告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2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34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朋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