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齐光龙申请执行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光龙,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齐光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冯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齐光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应执行标的14000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冯超在中国建设银行洋县支行工资帐户中扣划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冯超已经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五��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