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5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等与王×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5970号原告李××、王×1诉被告王×2、王×3、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王×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王×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薛恩同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