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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5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等与王×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5970号原告李××、王×1诉被告王×2、王×3、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王×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王×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薛恩同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