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甘小斌与杨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小斌,杨金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52-1号原告:甘小斌。委托代理人:陈汉俊,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江。担保人:甘小斌。系本案原告。担保人:林萍。系原告甘小斌的妻子。本院受理原告甘小斌诉被告杨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甘小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杨金江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甘小斌作为担保人,以登记在其名下,与担保人林萍共有的下述房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1、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农贸市场交易19区11栋15号,建筑面积为185.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商2008第050111002-19-11-15号的房产;2、位于江汉区汉来广场D栋3单元13层4室,建筑面积为105.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交2004第83213号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小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金江银行存款2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甘小斌名下的下列房产:1、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农贸市场交易19区11栋15号,建筑面积为185.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商2008第050111002-19-11-XX号的房产;2、位于江汉区汉来广场D栋3单元13层X室,建筑面积为105.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交2004第83213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静寂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