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徐景辉、张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徐景辉,张静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徐景辉,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静波,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徐景辉、张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景辉、张静波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