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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陆黄英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黄英,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陆黄英。委托代理人张美琴,启东市惠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冯友飞,主任。委托代理人倪勤群,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黄英诉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黄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黄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黄英负担。审 判 长  俞秋萍审 判 员  陈立新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