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健申请杨俊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杨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45岁。被执行人:杨俊松,男,45岁。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杨俊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被告杨俊松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健欠款2,000.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杨俊松欠款4,7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杨俊松负担。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俊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俊松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杨俊松分三次陆续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健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王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