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