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敏与孔明军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孔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杨敏,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程建英。被执行人:孔明军,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敏申请执行孔明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转让款8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四川省洪雅县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委托该院执行,该院于2015年3月5日回函本院已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吴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