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