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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