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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东,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