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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45年1月25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某(系郭某长子),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00)丹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2013年1月至12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潘如文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