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学诉刘世容、李调琼、李调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刘世容,李调琼,李调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刘学,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刘世容,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调琼,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蔡敏(系李调琼妹夫),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李调军,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陈衍凤(系李调军表姐),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诉被告刘世容、李调琼、李调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学承担。审判员 梁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