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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谷增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增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谷增明,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南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367.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