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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坤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坤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19-1号原告武汉坤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才林街平安花园7栋门面1层5号。法定代表人冯年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法定代表人周彬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坤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本院向原告释明:本案受理费8,353元,现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4,176元,若因故转为普通程序则再补交4,177元。原告在释明处签名并交纳了4,176元案件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原告武汉坤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3月17日,本院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原告武汉坤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4,177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武汉坤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 义人民陪审员 刘 齐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舒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