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