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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