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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荣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79号罪犯李荣才,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旬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所得23744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新会和何福安、陕西省安康监狱代表吴伟、罪犯李荣才到庭参加庭审,经本院邀请的安康市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荣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5个,并被安康监狱评为2013年度“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安康监狱所提请的对罪犯李荣才减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法律程序,对该犯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适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改造劳动,按时完成了劳动任务,现已退还全部赃款,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开庭审理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且已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因该犯余刑已不足一年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才减去余刑,原判非法所得23744元予以追缴不变(已全部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