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行非诉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刘连开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刘连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行非诉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桔子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林兜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胜、利晓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连开,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山外东村委会新村八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7112163871。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阳城行罚决书(2014)81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974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城行罚决书(2014)81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杰审 判 员 陈剑华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礼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