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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建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建江。江门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建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穗仲案字第321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姚建江没有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江门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72号案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姚建江尚有案件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姚建江的财产已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查控,本案指定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3219号仲裁裁决指定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72号案卷材料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候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