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周某,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周某已预交),由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年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蒋梦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尹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