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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周某,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周某已预交),由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年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蒋梦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尹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