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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五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张某某,住五常市。被告魏某某,住五常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8年9月26日生育一名男孩魏梓恒。现因性格不和,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由被告自行抚养子女,并自愿放弃财产的分割。经询问,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同居所生男孩魏梓恒由被告魏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7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