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俊诉被告何年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蔡瑞年,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瑞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11日生一女吴某某。由于被告常年痴迷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双方于2008年11月13日协议离婚。后被告向原告表示悔过,决心痛改前非,原告为了小孩双方于2010年1月2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不久,被告重操旧业,赌博成性,欠下赌债无法偿还,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被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何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11日生一女吴某某。2008年11月13日因被告赌博,致原、被告感情不睦,双方协议离婚。后在亲友们的劝和及被告的悔过下,原、被告于2010年1月21日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不久,被告又参与赌博,欠下债务,并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人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曾因被告赌博致双方感情不和,并协议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过,后虽在多方的努力下原、被告复婚,但复婚后,被告继续赌博,并欠下债务,离家出走,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再次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小孩归其抚养,暂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亦予照准。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亦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无法查实,原告申请暂不作处理,本院予以照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吴某某随原告吴某生活,被告暂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吴宇宏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