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开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国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刘铁山、张淑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国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刘铁山,张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开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国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铁山,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东区)。被执行人张淑媛,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东区)。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国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刘铁山、张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国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