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8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8021-1号原告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腾飞路18号2026房间。法定代表人许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鸿,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6元,减半收取135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严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