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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涪钰与胡炜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涪钰,胡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宋涪钰。委托代理人:范松亭,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胡炜。委托代理人:杜丽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宋涪钰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222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宋涪钰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6月19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2014)穗仲案字第2225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9月19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1、胡炜隐瞒了重要事实,即隐瞒了租客黄川川向胡炜交租金的证据。胡炜收到裁决书后,立即于2014年9月27日要求租客黄川川支付数额上等于2个月租金的房屋租赁押金6,000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9月份的房租。黄川川于2014年9月27日向胡炜支付了15,000元的房屋租金。按照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宋涪钰应于2014年3月7日向胡炜交付房屋,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其间共有6个月。胡炜向租客黄川川收取了5个月的租金,也就是说,胡炜至少自2014年4月份开始行使房屋所有权,对房屋进行支配,收取房屋租金。因此,宋涪钰至少自2014年4月份即完成了房屋的实际交付。2、广州仲裁委员会向宋涪钰送达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均是邮寄至《存量房买卖合同》填写的宋涪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玉华花园玉华阁704”,所有邮件均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因此广州仲裁委员会的送达不能认定为法定的有效送达,其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宋涪钰的不予执行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关于胡炜是否隐瞒了租客黄川川向其交付租金的证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对方当事人独占持有该证据且不向仲裁庭提交,而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不持有该证据,亦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经本院审查,宋涪钰提交的租客黄川川向胡炜交租金的证据均是形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后,宋涪钰也承认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黄川川及其至今未与胡炜办理直接的房屋交付手续,因此,胡炜不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宋涪钰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程序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委托、留置、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二)如本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者通讯地址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送达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向宋涪钰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及其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玉华花园玉华阁704”送达相关通知及证据材料,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更何况就上述送达地址宋涪钰已签收过涉案裁决书,因此广州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综上所述,宋涪钰申请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宋涪钰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2225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宋涪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