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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闫村镇高李村一组,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韩马村渭兰路二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