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闫村镇高李村一组,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韩马村渭兰路二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