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金兆丰与宗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兆丰,宗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66号原告金兆丰。被告宗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兆丰诉被告宗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兆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金兆丰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贝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