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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金兆丰与宗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兆丰,宗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66号原告金兆丰。被告宗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兆丰诉被告宗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兆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金兆丰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贝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