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