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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翠荣与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荣,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荣。被执行人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206观光大道888号。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88号。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青路石苑别墅1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对破产人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有申报的破产债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对破产人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申报破产债权36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