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伟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伟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宁波久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锋。委托代理人:张强。申请执行人: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委托代理人:应雪松。委托代理人:张卓琦。被执行人:吴伟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伟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宁波久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对(2013)甬余执民字第3105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其与被执行人吴伟铭之间就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8-1至28-7达成的租赁关系有效,以上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租赁关系应随之转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宁波久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宁波久潮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宁波久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