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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1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姚爱武。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住所地张家港市东二环路乘航西路口。负责人沈佶,该店店长。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205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强。原告姚爱武与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