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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万明与胡忠文、胡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明,胡忠文,胡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国市。被执行人:胡忠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胡剑,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万明与被执行人胡忠文、胡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