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先利与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孙先利。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滨仲裁字第104号裁决孙先利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滨仲裁字第104号裁决由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峰执行员 曲新杰执行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