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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张木根、陶尚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陈卓,行长。被告:张木根,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陶尚保,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谷成,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许肖肖,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定新,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周菊,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诉被告张木根、陶尚保、谷成、许肖肖、张定新、周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