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晓丽诉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丽,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34号原告杨晓丽,女,生于1962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被告陈平,男,生于1969年10月4日,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丽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平对叙永县兴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60%的股份和对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8824%的股份,并提供了位于龙马潭区的车库和位于江阳区的车库以及与案外人王超共同共有的位于江阳区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平对叙永县兴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60%的股份和对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8824%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原告杨晓丽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的车库和位于江阳区的车库以及与案外人王超共同共有的位于江阳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