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石文霞与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霞,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石文霞。委托代理人张绪国,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霞诉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文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