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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石文霞与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霞,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石文霞。委托代理人张绪国,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霞诉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文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