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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萌诉被告李祖爱、蒋建刚、第三人西安大土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萌,李祖爱,蒋建刚,西安大土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于萌,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敬坤、陈超,西安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祖爱,女,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建刚,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大土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西安市莲湖区大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莲湖区大土门村110号法定代表人段巧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全,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新牌,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萌诉被告李祖爱、蒋建刚、第三人西安大土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萌撤回对被告李祖爱、蒋建刚、第三人西安大土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85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