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州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傅莉萍与贾小波、黎小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莉萍,贾小波,黎小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州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傅莉萍,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曾爽,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未,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小波,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黎小禁,女,1987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傅莉萍诉被告贾小波、黎小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小波、黎小禁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莉萍撤回对被告贾小波、黎小禁的起诉。审 判 长 姜 波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