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保字第27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松欣与王国欣、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欣,王国欣,李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保字第2705-3号原告张松欣,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被告王国欣,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被告李秋霞,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原告张松欣诉被告王国欣、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登民一保字第270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国欣储存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将原告张松欣所有的小型轿车(豫A566**)予以查封。2015年3月3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国欣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国欣储存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张松欣提供担保的豫A56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