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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林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林赛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叶潮。委托代理人:李进平。被告:林赛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林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8元,减半收取65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