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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香诉郑孟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香,郑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香,女。被执行人郑孟兰,女。本院受理执行的周金香诉郑孟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永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993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永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