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6号X原告马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23020319XXXXXXXXXX。被告王X,男,出生日期不详,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0元减半收取19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