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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03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与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东莞市东城区办事��,住所地:广东省XX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XXX。负责人刘学聪。委托代理人刘庭光,东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姚玉珊,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分局员工。被告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路239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黄显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南雁,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诉被告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庭光、姚玉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困境,被告决定关停企业及遣散工人。但由于被告无力支付3794名在职员工的工人工资,申请原告代为垫付。原告为缓和工人的情绪,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同意代其垫付。原、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了《垫付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2014年11月工资9231887.57元。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按约定通过东城区财政分局以转账方式将垫付工资支付至每一员工的个人账户内,并由东城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现被告面临破产,无力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9231887.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有申请书、垫付工资协议书、进账单、支票存根、薪资明细、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为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返还垫付工人工资款9231887.5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423.2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敬萍代理审判员  吴抒航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4页 来源: